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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超3000元可判刑 超50万元最高判无期

2016-12-22 09:30: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今年前11月,全国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过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提供诈骗“剧本”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意见》规定了10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诈骗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骗的人特别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意见》规定,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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