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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摆摊打气球判三年,司法就这么任性?

2016-12-31 15:21:02 来源:冰川观察

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整个系统都没有纠正的机制,这才是让人感到害怕的地方。

天津市河北区的老太赵春华,估计一辈子也没见过真枪,但是,她却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被判刑三年半。

她从一位老汉那里转包了这个娱乐摊位(是的,娱乐),摆摊打气球,白天不敢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出来,十二点收摊回家睡觉。这是典型的城市底层生活,千方百计躲城管,没想到最后却被正规军警察给缴获了。

警察抓她,也不是乱执法。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的表述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世界上普遍的规定是要达到78焦耳才算枪,而我们是1.8焦耳。这是什么概念呢,任何像枪的玩意儿,能够射出一点东西来,都可能达到这个量级。

▲ 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必须感谢父母早生了我很多年,在我小时候,大家都流行自己制造火药枪。那种枪用火柴头做引,用剥开的鞭炮做弹药,扣动扳机,声音巨大。有时候会在枪管里放些“弹丸”,想用来打鸟,却从来没有成功过,但是根据今天的法律,这绝对算是“拥有枪支”了,想来真是后怕。

警方对赵春华老太的“抓捕”,看上来有点无厘头。这事到法院,本来有机会获得一个更不那么搞笑的结果。

摆摊打气球,这在很多景区或者乡镇,都是很常见的娱乐,这种玩具气枪,除非近距离对准人的眼睛,并不会造成什么伤害。法院完全可以判定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由警方老太进行批评教育,让她好好回家过年。

但是,法院却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澎湃新闻)。

“情节严重”,很有可能是指警方从老太那里查获了“6支枪”,在革命年代,这个数目够拉支队伍了。而且,这并不是国内第一起因“打气球”的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而入刑的案例。在网上用关键词搜索,至少有不下三起类似案例。

整件事看起来都一本正经,但是结果却荒诞无比。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规定,在当时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包括《检察日报》在内的媒体,都对这种对枪的认定办法提出了质疑,但是这个规定一直没改。

事实上,警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也会有灵活的把握。一个警察在路边看到手持玩具枪的儿童,尽管射出的塑料或橡皮弹,发射动能明显高于1.8焦耳,警察也不会把孩子带走进行调查。这不是什么人性执法,而是对常识的尊重。

▲ 玩具枪是小男孩最喜欢的玩具

既然《规定》在那儿,它就可能发生效力。斯伟江律师在对此事的评论中说,他看到文件出台,就把自己孩子的玩具枪扔掉了,在扔掉之前,还特意把它砸碎,因为它很有可能会害人,不是枪害人,而是法律害人。

斯律有作为法律人的敏感,也有对现实生活的判断,他或许会担心,如果警察因为他对某个刑事案件的辩护进行报复,那他就会“非法拥有枪支”了。

像天津老太赵春华这样的普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规定出台。她被警方抓捕,很有可能只是警察很随意的一个行为,一个普通警察想立功冲业绩,都有可能会把她随便掳走。

但是,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整个系统都没有纠正的机制,这才是让人感到害怕的地方。很明显,天津警方不可能专门针对赵老太,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完全随意的,但这也正是它恐怖之所在,因为它也会“随意”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 路边常见的打气球游戏

如果以天津警方的立案标准,很多玩具店厂家的老板都应该抓起来枪毙了。但是现实是我们仍然能够轻易地在城市看到这种玩具枪,即使一模一样的打气球游戏,也不是罕见的场景。

但是,现实是,只有赵老太才是那个倒霉的一个。她没有法律意识,也没有相应的知识。作为底层人物,她不得不摆摊到十二点赚点小钱。她没有警方的朋友,可以在事态初期“捞人”。

前几天北京警方扫黄,广为流传的段子是“最成功的,就是在会所里控制,而第二天又能出来发微信的人”。因为不管是被控制和安全“出来”,都是“身份的象征”,这种生活与逻辑,恐怕是赵老太所不能理解的。

这一切,都让她更容易被厄运所捕获。

我们大多数人都和赵老太一样,面临着被“有争议”的法律捕获的危险。比如,转让一点进口药,或者,你开私家车拉了朋友,朋友下车塞给你一百元??

对普通人来说,你不可能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你的生存技能和资源都很有限,这也注定了活下来就是一种偶然。感谢命运吧。(作者 张丰)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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