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
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一)公职律师职责:
1.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
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二)公职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4.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不经实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职律师在执业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