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调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
(二)党政机关应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党政机关应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五)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六)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