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

丽江被暴打女子做伤情鉴定 脸上疤痕难消除

2017-01-27 09:14: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女子游丽江吃夜宵 遭多人暴打受伤

日前,微博用户@琳哒是我爆料称,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丽江游玩时被一群男子无端殴打,伤势严重导致毁容。25日下午,琳哒向北青报记者详细讲述了整个事发过程。

琳哒称,2016年11月份她独自到丽江游玩,由于跟所住客栈的老板同是东北人,就觉得比较投缘。11日凌晨3点半,她跟客栈老板,还有同住在一家客栈的另一名游客到附近的烧烤店吃饭。

“大约10分钟后,有约12个男子也到这家烧烤店吃饭,当时我们三个人坐包间里,他们坐大厅,彼此不认识也没有交流。期间我一直在跟客栈老板用东北话聊天。”琳哒说,她跟客栈老板聊天的过程中,大厅里的几个男子不断地模仿他们的口音说话,但是他们并没有理会。

“我听不下去,问了一句‘你们什么意思’”。琳哒说,“大约半小时后,这些人突然就拿着啤酒瓶直接进到我们的包间。其中一个男子踹了我一脚,随后就开始用啤酒瓶砸我的头部,随后把我们拖到烧烤店的门口继续殴打。”

陪同客栈老板证实被打

事情两个月都未解决

琳哒称拿到手机后,自己打电话给120并报了警。关于为何事发两个多月后才发微博描述事件经过,琳达表示“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是没办法了才选择在网络上公开”。

琳哒表示事情过去两个多月没有得到解决,自己的生活节奏被完全打乱,“我只是希望能尽快给我一个交代”。

25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当晚陪同琳哒吃饭的客栈老板孙先生证实了琳哒的说法,并称同去吃饭的三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目前自己的伤势已经基本恢复。“这件事情过去了两个多月还未得到处理,确实有点长。我也希望事情尽快得到解决,我现在正在派出所接受讯问”。

有网友称打人“事出有因”

被打女子:系造谣诋毁

25日晚,一位微博名为@追梦少女乔的网友对琳哒在网上对“丽江被打”事件过程的描述提出质疑,该网友自称是该事件中一名当事人的女朋友,并指出“是两个东北女喝醉酒对丽江人出言不逊”,其男朋友看不下去上前理论才引发争执。同时表示“两个东北女孩的伤是打斗时破酒瓶划伤的,并非是人为故意划破脸”。

对此,北青报记者向此前爆料被暴打的琳哒求证,她表示,“可以随便查证”。最新爆料称当事人是两个“东北女”,但是当晚一起吃饭的三个人,除了她本人,一个客栈老板、另一个同住在一家客栈的游客均为男性。“她这样说我可以理解为她在造谣诋毁我。”

警方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

近日进行伤情司法鉴定

25日下午,云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云南警方发布“关于网曝‘丽江发生打人事件’调查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1月24日晚,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丽江旅游被当地人故意毁容”信息后,丽江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工作组专门就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2016年11月11日5时58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古城区祥和路一烧烤店门口有人打架,值班民警迅速赶至烧烤店门口,发现董某某、孙某受伤,随即与120一道将董某某、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古城公安分局调查,2016年11月11日5时58分许,董某某、孙某、张某在烧烤店吃烧烤时,被在该店吃烧烤的几名男子殴打,造成董某某、孙某不同程度受伤,随即古城分局陆续传唤了6名嫌疑人进行调查。2017年1月20日,丽江市古城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目前,案件事实清楚,主要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中。

对董某某的伤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条,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公安机关将根据董某的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办理案件。

琳哒称,25日中午接到了丽江市祥和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民警通知她,26日将带法医到她的住地,为其做伤情鉴定。对此,琳哒表示不解,“几个小时前,丽江公安局刚发微博回应说,按法律程序90天后才可以开始做面部伤情鉴定,26日做了等于说是提前了,那这次提前的伤情鉴定具备法律效力吗?90天后我还需要再重新做伤情鉴定吗?”

提前鉴定具备法律效力

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关于被打女子琳哒对法律程序规定的90日后才能做伤情鉴定的疑问,记者咨询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

常律师表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由此可见,对于容貌损伤以及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原则上应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伤情的恢复及伤势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永久性伤害要等伤情相对稳定才能判断。

依据上述规定,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提前鉴定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该鉴定应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这一规定,避免了伤情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提前鉴定,导致鉴定意见不够客观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家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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