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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鉴定结果:南京“宝马案”肇事者仍鉴定为精神病

2017-03-02 16:25:05 来源:新京报

焦点1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鉴定?

家属可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受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第二次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方提出,王季进本人“否认精神病史”。而此前,南京警方一名曾参与侦办该案的民警称,王季进被捕后,曾出现攻击民警,用头撞墙等行为,因此在王的家属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要求后,警方采纳并委托受理。

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确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曹艳秋同时透露,首次鉴定由肇事者家属提出申请,而第二次鉴定,则由受害者家属提出。

上述民警表示,为保证公平,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时会进行摇号,随机决定实施鉴定的机构。

焦点2

鉴定过程能否保证准确?

专家称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

精神疾病不同于生理疾病,无法用肉眼识别,通常也无外在反应,在此案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精神障碍的界限,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曾公开表示,在首次鉴定过程当中,5位参与鉴定的医生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包括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最终,综合各方面情况给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介绍,如果要确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需患者同时具备幻觉、妄想和攻击别人等症状,且没有超过一个月。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他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蒙混过关,“可能性非常低。”

焦点3

鉴定结果对案件有何影响?

很快将会开庭审理,肇事者或接受强制治疗

南京资深法官俞曦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办案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

记者注意到,南京警方此前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名法律界人士确认,“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在量刑上有利于肇事者王季进。

而曹艳秋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同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

南京多名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重申了上述意见,即鉴定结果出具后,案件将很快开庭,实际庭审中,法官极有可能采信鉴定结果,并因此减轻对于肇事者处罚,但对于王季进而言,很有可能要接受强制治疗。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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