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伤人,狗主人进行赔偿,情理法理上都说得通。然而,张辉养的狗却让他不仅赔了钱,还进了监狱。
张辉是新疆兵团第一师的果农,自2009年起,在该师某团种植了几十亩枣园。
为看护枣园,张辉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其中,藏獒用铁链拴着,狼狗则基本处于“放养”状态。
张辉的枣园门口有一条宽8米的路,是连队百余名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必经之路。自从张辉养了这三条狗,途经这条路便成了很多人的“噩梦”。
2011年10月29日,职工李华途经此路,被突然冲出来的藏獒咬伤。张辉立即将李华送至医院治疗,并赔偿了3000元误工费。为避免后患,张辉为藏獒更换了锁链。
然而,2012年5月3日,这条藏獒又咬伤了职工王军。张辉同样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
被藏獒咬伤后,王军身体大不如前,左胳膊常抽筋、左手腕往外撇,左手3个手指失去功能,还经常做噩梦、精神恍惚。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军患上了应激相关障碍症(由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除了藏獒,两条狼狗也让张辉不省心。狂吠、追人、咬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每次张辉都通过赔礼道歉外加经济补偿来“摆平”。
为避免被狗咬,很长一段时间内,5连的职工群众都绕道而行,给劳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该连连长曾告诫张辉:“管好自己养的狗!”但无济于事。
2014年底,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辉立案侦查。据调查,2011年至2014年间,共计23人被张辉饲养的三条狗咬伤或受到惊吓。
张辉认为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应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办理此案的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张辉饲养的狗多次咬伤或追赶路人,在连队领导警告的情况下,依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说明张辉的主观心态已不是疏忽大意,而是对伤害结果持放任心态的间接故意。再加上较为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此结果已远超民众对普通民事侵权的基本认知。于是,该院以张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5年底,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辉明知饲养烈性犬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仍在紧邻公共交通道路的果园内饲养,导致多人被咬伤或追逐,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本人未尽到有效管理义务,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院一审判处张辉有期徒刑3年。
接到判决,张辉不服,向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兵团第一师中院经审理认定,张辉饲养的狗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他对饲养的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王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