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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

2017-04-21 16:36:51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4号等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796号等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发公司)

【基本案情】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及“”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长期以来,为开拓和发展中国大陆市场做出了巨大宣传和投入,在市场中取得极高知名度。2012年5月8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在新源发公司所经营的市场摊位上销售的标有“”标识的商品是假冒产品,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新源发公司发出警告函。2012年6月13日,新源发公司回函称,其已告知市场商户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售假行为。2013年1月24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新源发公司市场摊位仍在继续售假。路易威登马利蒂认为新源发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管理者、开办者,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没有有效制止市场内各涉案售假商户的侵权行为,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损失,应为以上涉案侵权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马利蒂就此提起诉讼,要求新源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新源发公司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可以看出,新源发公司不仅是涉案新源发商贸城的出租方,更是管理经营者,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也有能力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力。新源发公司在路易威登马利蒂代理人先行通知其涉案商贸城多家商铺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仍被发现存在包括本案涉案商铺在内的多起侵权行为,且有商铺存在重复侵权行为,新源发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另外,路易威登马利蒂为维权支付的费用38000元也应由新源发公司承担,综上一并确定新源发公司共计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人民币1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评析】

该案是“”及“”系列商标的持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我省针对该商标假冒产品诉讼的系列案之一,除本案的被告新源发公司外,还有其他案件的被告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商户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该系列案的审理,法院阐明了一个观点:不仅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批发市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不因市场实际经营管理者与实际经营商户之间签署相关免责协议而免除。另外针对LV这类商标知名度极高的产品,不论是市场实际管理者还是实际经营商户,显然都应施以更多的注意义务,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也应向相关商户索取商标授权的相关资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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