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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碾压轮胎皮发生事故车辆损失谁来赔?

2017-05-11 15:01:18 来源:河北新闻网

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突然碾压了路面上的轮胎皮,当场发生事故,车辆损坏,车主李某花了一万余元修车。还好,他在A保险公司为该车投有车辆损失险,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了他的损失。随后,A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因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所致,所以,A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求偿权将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高速公路管理处称,他们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如果认定管理处应该赔偿的话,则应由B保险公司理赔。

B保险公司称,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其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事实,并且承认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所以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应理赔。

A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高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是车辆夜间行驶碾压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皮所致,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尽到清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路面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由高速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7000余元。

法官说法: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者,负有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义务,一旦路面出现导致安全隐患的路面障碍物时,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因清理维护不及时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A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约赔偿本次事故的车辆损失后,有权就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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