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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太原检察审查批捕一天搞定

2017-06-02 16:07:40 来源:法制网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一处副处长樊士彪,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很快,批准逮捕决定书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后被送往太原市公安局。从接到提请审查逮捕张某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到作出批捕决定,仅用时1天。

樊士彪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流程少了,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办案效率大幅提高。”

2016年12月,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樊士彪顺利通过考核,成为一名员额检察官。侦查监督一处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今年3月29日上午,太原市检察院接到太原市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案件受理后,被随机分配给樊士彪。

接案后,樊士彪对案卷、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当天下午,他来到太原市看守所提审张某。讯问过程中,张某对自己多次在医院、便利店盗窃手机、烟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两份讯问笔录中“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是按侦查人员要求,照书写模版抄写上去的,不是自己的本意。

樊士彪说:“如果张某的供述属实,这两份笔录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要排除。”

从看守所回到办公室,樊士彪结合提审情况再次核实案卷,最终确定张某的供述属实。

此时,一个新情况引起樊士彪的注意:在冯某手机被盗案、靳某手机被盗案和董某手机被盗案中,虽然有被害人报案陈述以及监控录像,但对于作案过程,张某供述不清晰,也没有查获实物。

樊士彪立即联系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解释说,张某盗窃的物品已被转卖,公安机关正在追缴,暂时无法提供。

综合案卷、证据审查及嫌疑人提审情况,樊士彪认定,张某提出异议的两份讯问笔录存在问题,暂不予以采信;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侯某时,询问地点可能违法,因此对其笔录暂不予以采信;冯某手机被盗案、靳某手机被盗案和董某手机被盗案,由于张某供述不清晰,也没有查获实物,暂不予认定。

据此,樊士彪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且其有盗窃前科,系累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樊士彪告诉记者,员额制实施以前,承办检察官审查完案件拿出初步意见后,要将所有证据材料和初步意见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还要将结果报给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才能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处务会要召集全处人员参加,经常出现人员不齐现象,需要等人员齐全了再开,一拖就是几天。分管副检察长也不一定能够及时审批,因为院领导经常出席一些会议、外出调研,一拖又是几天。”樊士彪无奈地说,决定作出后要制作法律文书,还得按照行政程序报批用印,又得将近1天时间,一个简单案子光走流程就得五六天。

实行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后,只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准确无误,审查完毕后直接就可以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省去了层层汇报的环节。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子,基本上1天就能搞定。

不过,对于如今的办案方式,樊士彪感到明显有压力。

樊士彪说:“以前是集体决策,一旦出现问题,结果就是无人负责。而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所以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慎之又慎,案卷审查、证据核对、嫌疑人提审,一项都不能少,而且必须全身心投入,确保万无一失。”(记者 马超 王志堂)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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