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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小产权房无法界定城镇居民 法官释法如愿拿到赔偿金

2017-06-08 15:33: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杨某十级伤残。已在石家庄购房的他,认为伤残赔偿金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他购买的房屋是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如何证明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在石家庄居住满一年成为认定标准的关键。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5年4月17日晚上,杨某骑电动车沿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尹泰花园小区门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杨某随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轿车车主赵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杨某妻子患有癌症,为了给妻子一个更好的治疗条件,杨某带着妻子一起从老家来到了石家庄打工,并于三年前在石家庄买了房。他认为,伤残赔偿金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然而该房是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其未在本市办理居住证,亦无法提供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在石家庄居住满一年的其他证据,致使双方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发生了争议。

经过法庭调查后,该案主审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提醒杨某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他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在石家庄居住满一年,并对证据的搜集进行了指导。最终,杨某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证明杨某办理使用宽带期限自2013年5月30日到2016年5月30日;同时他还提供了购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此案中,杨某的实际损失为8万余元,应由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万余元,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70%,杨某自行承担30%。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此案中,结合证据《调解意见书》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综合证明了杨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石家庄市居住满一年,故伤残赔偿金应该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比农村居民标准多了3万余元。法官提醒,在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要注意多方搜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居民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在城镇:1.城镇的房屋权属证书;2.城镇房屋的购房合同以及本人已实际入住所购房屋的证明;3.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间在事故发生前超过一年的;4.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暂住证或居住证;5.城镇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出具的在本地居住的证明,且在事故发生前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6.在城镇缴纳物业费、卫生费、车位费、水、电、暖气等与居住有关的费用的有效凭据,且缴费时间在事故发生前超过一年的。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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