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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得来的股东“不容易”

2017-06-30 15:43:58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为了情谊苏某将身份证借给朋友开办公司,没成想公司因不景气倒闭后,苏某过上了天天被追债的日子,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工商局核准苏某股权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工商登记。

苏某是如何成为股东的呢?事情得从2014年说起。苏某的朋友王某想开办公司,于是便向周围的朋友借用身份证并许诺给予干股参与少量分红,苏某一想,反正就是借个身份证的事,还能挣点外快,自己名誉上还能是个公司的“小头头儿”,觉得很有面子,于是就借了。之后苏某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是每个月拿少量的分红。时至今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苏某琢磨着变更一下工商局的登记不就行了么,反正工商登记材料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应该可以撤销,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称工商局在对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审查不够严格,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商登记的信息系他人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登记材料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名,因此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核准苏某股权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工商登记。

庭审中,被告工商局当庭表示从未做过“核准原告股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被告只为公司进行过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并提交了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材料。工商局认为已履行了审查职责,登记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一时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查明,公司名称的申请、开办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及最终被告工商局为公司办理准予登记手续等,苏某均是知晓的,只是委托了代理人来办理,因此才有了签字不是本人签字的一幕。如今分红没拿多少,因为还债还得倒贴钱,她才想通过诉讼来摘掉“负债股东”的帽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本案中,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该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工商局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作出的准予登记和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苏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法官说法: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在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苏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赵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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