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10月底结束 省交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主尽快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10月底结束 省交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主尽快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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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网讯(于世强)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省电动自行车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结束。自11月1日起,《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停止登记注册和号牌发放。省公安厅交管局日前发布提示,提醒公众请及时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以免超过登记上牌期限。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示,按照《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提醒全省电动自行车车主,请及时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以免错过登记上牌期限,给您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今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注册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处罚。
省交管局同时提醒,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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