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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权可依法变更

2022-10-24 08:56:45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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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代某抚养女儿,张某抚养儿子张某某。双方离婚后,张某某没有跟随父亲张某生活,而是一直随代某生活。在此期间,张某并未向代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张某某表示愿意随代某生活,且代某有抚养能力,代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张某某抚养权。

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代某与张某离婚后,婚生儿子张某某一直随代某生活,现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要求与代某一起生活,同时代某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张某长期外出,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代某请求变更儿子张某某的抚养权予以支持。经协商,现张某某就读于中学,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某某满18周岁止。

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代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应予支持。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而父母一方不管不问,更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变更抚养权时,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健康状况、个人品质、文化程度、经济能力、未成年人本人意愿等因素,慎重作出决定。本案通过判决依法变更抚养权,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让未成年人的父母更加珍视其享有的抚养权,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与担当。

责任编辑: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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