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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姐终于能领到养老金了一一长安区检察院用办案实践解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2-11-10 12:29:58 来源: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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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见习记者 丁子轩 通讯员 解娜)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案件,形式上用尽法定程序,但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导致反复申诉、信访,“程序空转”案件比例较高。对此,检察机关从追求实质正义,解决群众实际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角度出发,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搭建沟通化解争议平台,以检察能动履职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人和。

下岗后熬到退休年龄了,却领不到养老金

“感谢检察官帮我拿掉了压在心头好久的一块石头!我下个月就能领到心心念念的养老金啦……”一起行政争议的当事人王大姐说这些话时,感激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与两个月前的她判若两人。

王大姐初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满脸的愁容与委屈:“我曾经在纺织厂干了10年,下岗后辛苦打零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好不容易熬到50岁退休年龄了,却领不到养老金。”

原来,王大姐在1993年11月与石家庄某纺织厂整理车间签订《临时工劳动协议书》。按照协议内容,王大姐在上岗工作两年后,即1995年12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2004年4月,纺织厂改制,王大姐选择买断工龄,之后靠打零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2020年,王大姐过完50岁生日,刚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满心欢喜地到档案代管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审核档案后确认她在企业参保缴费不满10年,据档案显示,在她当临时工期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一来,她就得被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到年满55周岁才能退休。

王大姐请求自己补缴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手上仅有保存近30年的《临时工劳动协议书》,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原始工资单”等证明材料。况且她原先工作过的某纺织厂早已重组为石家庄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人愿意帮她费力查找那些陈年资料。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辗转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万般无奈之下,王大姐于202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社局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王大姐的档案存放在代管机构管理,代管机构之前己认定她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就没有为她向人社局递送过申报材料。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大姐向人社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今年9月7日,王大姐来到长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初步审查后认为: 王大姐尚未向法院申请再审,并不符合申请监督之受理条件;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没有检察监督的理由; 像王大姐这种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而达到最终目的。

但是,如果检察院简单地拒绝受理王大姐的监督申请,或者叫其去法院申请再审,那势必导致反复申诉信访、“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之类问题发生,结果既伤了民心,又损失了司法公信力。

这该怎么办呢?看着王大姐那急难愁盼的样子,长安区检察院决定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下工夫寻找王大姐的原始工资单等证明材料,并依检察职权对本案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运用调查核实权,寻找“原始工资单”

长安区检察院根据王大姐提供的两份与某纺织厂整理车间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协议书》,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核实。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历经2014年的搬迁,档案资料有损毁丢失,无法找到王大姐的“原始工资条”。

调查陷入僵局后,长安区检察院借助司法会计力量迅速找到新的切入点——有职工签字的工资单应当作为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中。确定方向后,长安区检察院立即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通过查阅会计档案协助调取王大姐当年的职工工资表。这一招还真是管用,该公司很快就找到了王大姐共计7个月的“原始工资单”。同时,从原石家庄某纺织厂整理车间退休的劳资员赵某也出面证明,王大姐1993年11月至1995年11月间一直在某纺织厂工作并每月领取工资。

检察公开听证,终使她如愿退休

从王大姐进厂工作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30年,加之工厂改制变迁等多重因素,要找到她所有“原始工资单”等证明材料困难太大且不太现实。但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统一认识、消除分歧,长安区检察院经过多次走访人社局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于今年10月12日特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社局工作人员等,依法进行了检察公开听证。

听证会结果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大姐1993年11月至1995年11月一直在石家庄某纺织厂整理车间工作,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由此,也为实质性化解这起行政争议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之后,长安区检察院依据检察公开听证会形成的意见,与人社局进行充分沟通,明确了王大姐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由于按照规定应该从退休审批的次月才开始计发养老金,但为了尽快让王大姐领取到养老金,人社局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当月即为王大姐办理了养老保险欠费补缴及退休审核手续。

能动履职,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更是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待。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这既是对检察机关开展争议化解专项活动的充分肯定,也是提出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肩负起行政检察的重任与使命。

2021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职责,规定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至此,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完成。

作为基层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长安区检察院全体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常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常念“民之所忧”、多行“民之所盼”,用心用情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让人民群众从行政检察中收获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公平正义感。

责任编辑:丁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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