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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同居析产出矛盾,依法审判化纠纷

2023-08-01 16:39: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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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于2021年10月举行婚礼结婚,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定亲时支付给鲁某彩礼130000元及价值约40000元的三金等贵重物品,后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于2021年7月份分居。现原告王某诉至盐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鲁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及三金。

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返还三金的数额并未达成一致,最终判决被告方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的一半65000元,由于证据不足,对于三金问题并未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当下对婚约制度采用了回避态度,只是对于一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在裁判时法官的裁量权较大,没有统一的规定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我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返还比例依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资料,“没有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全额返还。共同生活,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返还彩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不返还,共同生活一年内,半数以上返还,共同生活1-2年的半数以下返还,共同生活超过两年的则不返还。”

本案当中,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由于年龄限制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生活不到一年,由于产生生活矛盾难以继续生活下去,对簿公堂。就本案而言,酌定被告鲁某返还半数彩礼,原告主张黄金首饰等并未提供具体克重、图片等,在本案中并未处理。故裁判有被告鲁某偿还半数彩礼款。

婚姻不是儿戏,在目前社会中,有很多不够成熟便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由于年龄限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心智不成熟导致其无法承受婚姻中产生的问题。(通讯员程晓悦)

责任编辑:胡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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