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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2024-04-26 18:04:5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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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

自2023年12月4日起,纵览新闻客户端、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联合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邀请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14名专业律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行解读。

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保护上应尽那些责任?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怎么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怎么做?为什么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

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期邀请了嘉宾赵忠堂律师,赵律师就该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进行解读。

本期嘉宾:赵忠堂律师

赵忠堂: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问: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保护上应尽那些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解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子女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相应权利,保护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权益。

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规定

问: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怎么做?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解读:概括起来就是两个“不得”两个“应该”。对查阅个人信息的,对其合理请求不得进行限制;对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依法提出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怎么做?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

问:为什么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解读: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纵览新闻 张汉枫)


责任编辑:蔡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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