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频道以案说法

小区石桌面掉落砸伤女童 物业公司负全责

2022-10-24 08:54:07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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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张某某独自在小区内玩耍,她趴靠在小区里一石桌的桌面上,结果石桌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将她的右脚砸伤。张某某的家人发现后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某的右足拇指近节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二、三趾近节趾骨颈骨折,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23946.65元。张某某父母要求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此予以赔偿。物业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应承担责任,张某某受伤时刚满六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活动、生活等应当有监护人的看管,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物业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因投保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的父母便将物业公司及其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某某及被告物业公司共同提供的公共视频中不难看出,张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尽管没有监护人看管,且其确有趴靠石桌面的行为,但是,按常人理解,作为公共设施的石桌,应比一般器具更能承重。本案中,张某某作为一个6周岁的小女孩,无论是用双手按压桌面,还是在桌面上趴靠,甚至在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义务人未明示石桌面容易脱落的情况下,即使成年人按张某某的姿势趴靠在石桌面上,石桌面也不应脱落,才合乎常理。因此,张某某趴靠石桌面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亦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并不必然避免或降低原告受到伤害的风险,本案不存在监护责任问题,故二被告有关原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物业公司投保的限额内赔偿张某某20177.32元,不足的3769.33元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某的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将被告物业公司对石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而应分配给被告物业公司,应由被告物业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仅提供了物业监控录像,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而该录像不能证明其对石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涉诉《物业合同》第三条第六项的约定,被告物业公司因对作为公共设施的石桌负有管理义务,即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使用石桌时的人身安全,而被告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对石桌面的脱落尽到了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推定其对石桌面脱落致伤原告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物业公司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故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既不会阻止石桌面脱落风险的发生,也不可能使此风险得以降低。况且,涉诉石桌面的牢靠程度不仅要承受得住未成年人的趴靠,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趴靠都不应发生脱落,才合常理。两级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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